今天来和大家聊聊

“刑”字的由来
“刑”
在古汉字中有“井”和“刑”两个字与其对应。
先说说“井”。
“井”在甲骨文中就已经出现,现存的共有八十四处(姚孝遂《殷坡甲骨刻辞类纂》),其中大多作人名。妇井"(即名为井的商王之妻,一说商王之媳),还有一些表示地名,另外一些残缺不可解读。可见,没有一处用法和法律相关。
现存周代金文中,“井”出现了71次(周法高《金文诂林》),除了四十九处用作地名、人名外,有不少地方都作“遵循,以为楷模”解,其余作名词,意为“法律规范”,如怀(重视)况明(明确正当)刑等,而作动词取“施刑罚”之意的仅有两例。这些与法律规范和刑罚等意义相关的用法绝大多数都出现在西周时期的器物上(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
“刑”字在甲骨文中至今没有发现,周代金文中,此字写作“物”。目前器物中曾出现三次,一处用作人名,另两处都是“法律规范”的意思,称为“中刑”、“中敷明刑”,都出现在东周的器物上。
历史的演变
刑
很显然,
井"字是先有的本字,而“刑”字是“井”字衍生出来并逐渐取代其意义的派生字。
“井”字最原始的意义相当于现在“型”的意思,即模型,是铸器之范的象形,后来逐渐用作动词,表示“遵循,以为典范”的意思;进一步发展后,由于其有“限制,使事物成形的规范”之意,因此转而可以表示法律规范,并成为其统称。
由于当时的成文法以刑罚为执行手段,因此渐渐有了刑罚的意义。这是西周时期的用法。
到东周时期,
为有别于原用法,
又因刑罚有杀戮的意思,所以加上利刀旁部首即演变为今天的“刑”字。
古代
法律典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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