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里
一辆拖拉机因车辆故障
停在路边修车
由于未设置警告标志
一辆摩托车一头撞到了
拖拉机尾部
……
近日,陆良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
2018年11月27日晚,王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从陆良县三岔河镇驶往陆良县城,当其驾车沿西响线由北向南行驶至K7+670米处时,与因车辆故障停放于道路西侧路面的大型拖拉机尾部相撞,造成王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该拖拉机的实际控制人系谷某。这起道路交通事故经陆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谷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谷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拖拉机在道路上临时停放,又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未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致使发生交通事故,谷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其应对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死亡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部份赔偿责任。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受害人家属110000元。剩余部份,根据事故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由被告谷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67734元。该案件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陆良县人民法院提醒您
道路千万条,
安全第一条。
行车不规范,
亲人两行泪。
来源:陆良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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